【背景】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二孩政策后,新人口计生法中取消了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解读】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2016年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了适应新法的产假规定。
出台时间不一
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国29个省份在2016年6月前均完成了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广东省较特殊,一年内两次修订人口计生条例,将产假由128天延长为178天 。
地区 |
执行时间 |
再次修订执行时间 |
广东 |
2016年1月1日 |
2016年9月29日 |
湖北 |
2016年1月13日 |
-- |
浙江/天津 |
2016年1月14日 |
-- |
广西 |
2016年1月15日 |
-- |
安徽 |
2016年1月16日 |
-- |
山西/江西 |
2016年1月20日 |
-- |
宁夏 |
2016年1月21日 |
-- |
山东/四川 |
2016年1月22日 |
-- |
福建 |
2016年2月19日 |
-- |
上海 |
2016年3月1日 |
-- |
辽宁 |
2016年3月22日 |
|
北京 |
2016年3月24日 |
-- |
青海 |
2016年3月25日 |
|
河北 |
2016年3月29日 |
-- |
江西/湖南/内蒙古/吉林 |
2016年3月30日 |
-- |
海南 |
2016年3月31日 |
-- |
重庆/云南/贵州/甘肃 |
2016年4月1日 |
-- |
黑龙江 |
2016年4月21日 |
-- |
陕西 |
2016年5月26日 |
|
河南 |
2016年5月27日 |
-- |
产假奖励天数不一
除西藏和新疆外,全国29个省份均已经完成了计生条例的修订,将产假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国家规定假期98天+生育奖励假”。大多省份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职工的产假天数,目前各省份的生育奖励假为30天至3个月不等,各地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为128天至190天不等。
-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产假为128天,即98天+30天。
-
-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计生条例中明确除国家规定98天假期外,产假再增加3个月,这意味着当地女职工最多可享190天产假。
-
- 黑龙江、甘肃则明确了产假总天数为180天。
-
- “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产假天数中占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个省份的产假均为158天。
部分省市设置弹性规定
在29个省份的计生条例修订中,北京、吉林、重庆还对产假天数设置了弹性规定,经女职工单位同意或批准,可以延长假期。
其中,北京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吉林规定,除15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重庆则规定,除128天假期外,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因此从理论上看,重庆产假可休的时间最长。
|